利辛县人民政府依法暨 查处非法四轮电动车上路行驶的通告
利辛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取缔县城城区非法客运三轮车暨查处非法四轮电动车上路行驶的通告利政(2014)22号 为维护县城城区客运交通秩序,改善市容环境,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政府决定从2014年10月15日零时开始,在县城禁行区内,对非法客运三轮车和无牌无照非法四轮电动车上路行驶依法进行取缔和查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取缔、查处对象取缔的对象为在县城禁行区内从事非法客运的三轮车;查处对象为无牌无照上路行驶的非法四轮电动车。二、禁行时间、范围从2014年10月15日零时起,在县城禁行区内,禁止各类非法客运三轮车和无牌无照非法四轮电动车通行。第一阶段禁行范围(2014年10月15日至10月31日):和平路以西、阜蒙路以北、淝河大道以东、永兴路以南。第二阶段禁行范围(2014年11月1日以后):县城规划区。三、工作方式按照有偿收缴、依法管理的原则,对县城禁行区内从事非法客运的三轮车予以取缔,并对非法四轮电动车上路行驶进行查处。对在县城城区范围内从事非法客运的三轮车,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由县政府统一组织收缴并予以适当补贴:1.2014年1月21日至1月25日普查登记在册的在县城城区从事非法客运的三轮车;2.车主须系县城规划区内常住户籍的健全人或具有县行政区域内常住户籍的残疾人(以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乡镇失地农民证明、残疾证为准),且限1人1车;3.持有车辆购买合法凭证。不在上述条件规定范围内的非法客运三轮车车主,所拥有的三轮车辆自行处置,政府不予收购,且不得在禁行区内通行。对非法客运三轮车、四轮电动车在禁行区内行使的,由县公安和交通运输等部门进行依法管理。四、保障、奖励政策(一)有偿回收。对符合有偿收缴条件的非法客运三轮车,在2014年10月20日至31日主动上缴的,经利辛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后,由政府按照评估价予以补偿收缴。收购地点:1.世纪大道与永兴路交叉口西北角恒盛食品有限公司;2.子胥大道(原延陵大道)与光明路交叉口西北角停车场;3.世纪大道与高新路交叉口西南角恒福药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三轮车车主到第1收购点上缴。(二)就业和保障。对符合收缴条件的三轮车车主,属失地无业农民、下岗职工、残疾人的,按照有关政策给予就业技能培训,提供就业岗位;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政策给予办理低保;属于残疾人的,享受残疾人有关优惠政策。(三)残疾人救助。对下肢残疾、具有县行政区域内常住户籍的从事非法客运的残疾人三轮车车主,在规定期限内主动上缴的,将给予购置专用代步车一次性补贴。(四)奖励政策。符合收缴条件的非法客运三轮车,凡在2014年10月20日至25日主动上缴的,每车在评估价的基础上给予1000元的奖励;在2014年10月26日至10月31日主动上缴的,每车给予500元的奖励。2014年10月31日以后,政府不再收购。五、工作要求(一)2014年10月15日至10月31日期间从事非法客运的三轮车和非法四轮电动车在县城禁行区上路行驶的,由县公安、交通和城管等部门予以限行、劝离。对10月31日以后仍在县城规划区内上路行驶的,依法予以查处。(二)对冒名顶替或利用虚假手续套取收缴补偿资金等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从严查处。(三)对非法生产、改装、销售三轮车和四轮电动车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城管行政执法局等单位进行依法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四)对在本次依法取缔非法客运三轮车和非法销售、非法上路行驶的四轮电动车过程中,拒绝、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14年10月7日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