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大事了,今天审判阚疃解放队全体社员
事件原因:阚疃汽车站租用生产队集体土地,自老站长离世后,由其儿子侵占为私人用地,并于去年要进行私自开发,队里决定收回,并阻止其开发。后又上访并被程县长接见承诺处理此事。后来镇领导令居委会领导进行协调,站长儿子拿出一些款项给予补尝并鉴定协议。原本故事结束了,但由于这是集体土地,没有开发成,后来全体社员被站长儿子报警倒卖国有土地罪,全体社员把钱退了,后来又被定性为敲诈勒索,经过长时调查,检查院认为证据不足不予起诉,但不知后来谁在做工作,现在可以起诉了,并在今天审理。我想要对政府三问:1.站长儿子侵占土地是否合法?
2.社员追要土地是非法追要还是敲诈勒索?
3.公检法会不会成为某些势力的保护伞或者只是为追求办案而不顾人情与法理? 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宪法》和《物权法》规定的公民财产权利。
定义:劳动群众集体对属于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是土地集体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民集体,依农民集体的所属不同,可以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划分为三种。
①.村民小组(生产队)集体土地所有权
②.村(大队)集体土地所有权
③.乡镇(公社)集体土地所有权
按你的说的情况,原“阚疃汽车站租用生产队集体土地”明显不该归老站长儿子个人所有。而且老站长儿子还得交这些年使用“阚疃汽车站租用生产队集体土地”的的费用(所以后来出现了“站长儿子拿出一些款项给予补尝”一事),而且这些钱都该归集体所有,由集体统一支配。按照道理集体用地不能够买卖,除非重新规划了,否则村委会可以联合村民将老站长儿子起诉到法院。
至于你提到的3个问题:
1.依据《利辛县农村土地管理和违法用地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集体土地,严禁利用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老站长儿子个人占有集体土地的行为,属于违法。对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2.老站长儿子非法占用原“阚疃汽车站租用生产队集体土地”在先,社员追要土地属于正当的权利。至于后来社员被告“倒卖国有土地罪,定性为敲诈勒索”,这明显是颠倒黑白。
3.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使用土地,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是每个公民和单位应尽的义务,每个公民和单位应自觉遵守土地管理法规,树立土地法制观念,合法用地,自觉维护良好的土地管理秩序。党员、村干部、国家干部参与非法占用、买卖集体土地等土地违法行为的,将按照党纪、政纪从严查处。
《利辛县农村土地管理和违法用地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实行“属地管理、党政同责”。乡镇党委、政府是本辖区土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包片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村“两委”是本村土地管理的责任主体,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村责任区包保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乡镇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土地日常管理工作;成立专门的执法队伍,负责辖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巡查、制止、报告、拆除和督促恢复土地原状工作。
同时加大了责任追究,乡镇党委、政府不履行工作职责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辖区年度内出现违法用地累计占用基本农田超过5亩或一般耕地超过10亩或其它土地超过20亩,且未拆除违法建设并恢复土地原状的,给予分管负责人、包片负责人撤职处分;给予党政主要负责人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个问题,部分文字摘自《利辛县农村土地管理和违法用地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利辛县国土资源局信访热线:12336 0558-8802610 潘楼火车站电气化改造,电气化项目部在哪?知道的说一下详细地址,谢谢了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