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利辛县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开展利辛县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各国土资源中心所、局各股室、局属各二级机构:
认真做好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健全、规范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为适应我县农村改革、发展与稳定的需要,提高我县农村宅基地发证率,我局决定在马店孜镇、永兴镇启动农村宅基地确权试点工作工作,并争取用1年时间完成全县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一)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是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保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登记,将对推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实现宅基地的转让、抵押、担保等行为提供重要保障,有利于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益,也是依法保护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合法权益,保护农民利益的迫切要求。
(二)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加快我县经济发展和深化改革的基本保证。我县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现状水平与我县改革发展要求之间差距甚远:宅基地管理工作薄弱,农村一户多宅,宅基地面积超标、非法买卖和乱占乱建等现象十分严重,浪费土地资源,破坏耕地比较突出。通过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可以全面查清每户宅基地的来源、位置、界线、面积和建设状况,依法妥善处理存在的各类问题,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将农户对宅基地的取得、占有、使用与处分等行为全部纳入法律轨道,为依法规范农村土地管理、有效预防和及时妥善处理各类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是统筹城乡建设用地,拓展我县城镇与工矿项目建设用地空间的重要途径。而我县农村建设用地使用粗放,存在大量闲置土地。如通过流转或整理置换转为城镇建设用地或工矿、交通、水利等建设用地,就可以大大缓解我县建设用地指标不足的矛盾。2008年7月,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明确要求,今后要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和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工作,必须首先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因此,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是统筹城乡建设用地,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解决我县建设用地指标不足问题的关键环节。
二、工作任务和时间安排
(一)试点选择 马店镇 村、永兴镇 村。
(二)工作任务。
1.完成试点村农村居民点的地籍调查工作。按法律程序核定每宗农村宅基地的权属界线,填写地籍调查表,量算面积,测绘宗地图与地籍图。
2.完成试点乡镇农村宅基地的登记发证工作。在完成农村居民点地籍调查的基础上,按照法律程序组织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进行宅基地登记发证。
3.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体制机制。加强乡镇国土资源中心所建设,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全县农村宅基地产权管理信息系统,将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所形成的图、表、卡、册和有关法律文书纳入数字化管理。
4、总结在试点工作过程中的经验,摸索处理疑难问题的办法,为下一步全面开展全县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三)时间安排。 试点工作从2009年6月10日开始至2009年7月20日完成,分四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从6月10日开始至6月15日,主要任务是设计及印制有关表格、抽调人员、召开动员会、开展宣传发动和业务培训工作,同时启动农村宅基地确权总是调研工作。
2、权属调查与地籍测量阶段:从2009年6月16日至7月10日,开展权属调查,对各行政村逐户进行调查,填写地籍调查表,完善指界签章手续,绘制宗地草图。然后,在完成权属调查的基础上,开展地籍测量,绘制宗地图。
3、自查处纠阶段:2009年7月11日至7月15日,利用5天时间,对试点进行自查,特别是宅基地权利人、宗地四至、面积、坐标以及宗地图编制等。
4、检查验收阶段:2009年7月16日至7月20日,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力量,根据技术规程对试点成果检查验收,将试点工作形成的宅基地档案资料进行归档,为登记发证做好准备。
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工作任务
(一)成立领导机构。成立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试点乡镇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指导、协调等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于强任组长;副局长林猛、纪检组组长江伟任副组长。成员为:县国土资源局规划股股长王琦、用地股股长沈辉、地籍股股长徐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地籍股股长徐峰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为:县国土资源局地籍股刘晓霞、陈琳、周玉山、办公室戴献忠。 试点乡镇政府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本乡镇的组织指导与协调工作,组织、发动本行政区内村民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提供土地权属材料并履行指界、签章等法律手续。
(二)落实工作队伍。试点乡镇可自行组织人员,建立农村宅基地地籍调查队伍。要加强业务培训工作,举办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培训班,全面提高工作队伍的政策水平与技术水平。
(三)保障工作经费。县财政主要承担土地调查工作的测绘、内业处理和县数据库建设等技术性工作经费。乡镇财政承担权属调查和群众工作等费用。县和乡镇政府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专项工作经费。项目专项工作经费要严格管理,做到专款专用,要加强项目检查,发现经费挪用,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限期追回。
(四)做好宣传动员工作。乡镇政府召开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动员大会。同时,通过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为开展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大力宣传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法律地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对农村经济发展的长期推动作用,充分调动村民申请宅基地权利登记、配合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加强部门协助配合。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由县政府领导指挥国土资源局牵头,财政、建委、公安、监察、民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提供各方面支持。公安、民政等部门要对户口分户的标准及户人口数的确定工作提供支持。
(六)完善政策法规。试点乡镇可根据《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对分户标准与宅基地面积标准等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切实保护农村村民宅基地的合法权益。
(七)加强指导与成果验收。县国土资源局对试点乡镇进行政策技术指导。要编制工作简报,及时反映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试点乡镇要按照权属审核、地籍调查、成果建库、登记发证四个环节开展工作。县国土资源局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严把质量关,分阶段进行检查验收。上一阶段工作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开展下一阶段工作。
(亳州市信息公开网)
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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