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一男子未获许可拆解电池提炼铅块 犯污染环境罪获刑
利辛男子魏某与他人共同出资,在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拆解废旧电池等提炼铅块出售,后被查获。日前,利辛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魏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魏某在明知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与孙某、李某1、赵某、李某2、杨某(均另案处理)共同出资300万元私建作坊,拆解融化废旧电瓶等危险废物提炼铅块出售获利,其中,魏某、孙某分别出资75万元,赵某出资90万元,其他三人共同出资60万元,约定获利按出资比例分配。魏某等人在利辛县永兴镇法堂村租用了林某(另案处理)的厂房,雇佣工人用土锅炉高温熔炼的方式炼铅,并以每吨1.4万元左右的价格销售,违法所得600.3621万元。2016年9月23日,利辛县环境监察大队人员巡查时在现场查获疑似铅块产品19块,约重20吨,疑似废旧铅酸电池5500公斤,废渣4620公斤等物品。经检测,上述物品均含铅,属于危险废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某违反国家规定,与他人共同出资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惩处。魏某具有坦白、当庭自愿认罪的从轻处罚等情节。遂判决如上。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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