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优化亳州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支持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消费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研究决定,现就进一步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通知如下:
一、恢复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缴存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缓解家庭困难。具体实施细则详见附件1。
二、支持城镇老旧小区居民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本人既有多层住宅(不包括别墅、自建房)安装电梯项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提取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具体实施细则详见附件2。
三、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夫妻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55万元调高至65万元;单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45万元调高至55万元。
四、支持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购房需求
对于亳州市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在亳州市购买自住商品住房的,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在可贷额度基础上分别增加20万元、10万元,最高额度不超过亳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
五、开展异地缴存职工“商转公”业务
非亳州市本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亳州市购买自住商品住房使用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可按照《亳州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细则》(公积金委〔2024〕1号)要求,办理“商转公”业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关于大病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实施细则
2.关于本市城镇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2024年8月13日
附件1
关于大病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实施细则
为切实缓解缴存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困难问题,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决定恢复大病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一、申请条件
缴存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因患重大疾病且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二、提取范围
患有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癌症)、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九种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
三、提取时限及额度
缴存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患重大疾病的应在出院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一次性提取公积金,需长期治疗的,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可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应负担的医疗费用,即医疗费用实际发生额扣除医保报销部分后的差额。
四、提取材料
因患重大疾病且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发票或医保结算单等资料原件;
(二)缴存职工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发生重大疾病的,需提供亲属关系材料(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簿等);
(三)职工所在单位出具职工家庭因患病造成实际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
(四)职工本人Ⅰ类银行卡。
五、相关要求
(一)本业务实行线下办理,缴存职工凭个人身份证件并携带提取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业务窗口及各县管理部窗口提交申请。
(二)申请本人无法到场的,可由其配偶、成年子女或父母携带职工本人签署的委托书代为办理。
(三)申请办理本业务可追溯自发文之日前一年之内出院的病例。
(四)如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有异议的,我中心有权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以便核查。
(五)对利用虚假材料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一经核实,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附件2
关于本市城镇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
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若干政策举措》(皖政〔2024〕12号)文件精神,支持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城镇老旧小区居民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对象
既有多层住宅(不包括别墅、自建房)加装电梯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本人、配偶、双方父母的自住房加装电梯。
二、提取条件
提取申请人在本市应无办理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冲业务、无办理归还商业住房贷款按月划转业务、无其他生效中的限制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三、提取时限及额度
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项目批准后一年内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业主家庭分摊的电梯建设费用,且各申请人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四、提取材料
提取申请人按照我市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的流程,提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分摊协议书原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批准文件原件或复印件、房屋产权证原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既有住宅产权是配偶的需提供结婚证,产权是双方父母的需提供体现家庭成员关系的户籍证明。
五、相关要求
(一)本业务实行线下办理,缴存职工凭个人身份证件并携带提取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业务窗口及各县管理部窗口提交申请。
(二)申请本人无法到场的,可委托代理人携职工本人签署的委托书代为办理。
(三)如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有异议的,我中心有权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以便核查。
(四)对利用虚假材料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一经核实,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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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亳州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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