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露天 焚烧秸秆荒草垃圾的通告
利辛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露天
焚烧秸秆荒草垃圾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全年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焚烧荒草垃圾杂物;在规定区域、规定时间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
每年12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面禁止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1.城关镇及县城周边的马店孜镇、程家集镇、中疃镇、城北镇、西潘楼镇、王市镇辖区,实行全年全时段禁止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2.其他乡镇政府驻地集镇建成区,各级党政机关、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等交通枢纽、铁路高速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旅游景区、林场、公园、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实行全年全时段禁止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三、倡导文明健康生产生活方式
全县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养成不焚烧秸秆、不焚烧荒草垃圾杂物,不燃放烟花爆竹,自觉抵制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四、违法违规处罚规定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生产、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秸秆荒草垃圾的,由公安、应急、城管、市场、环保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给予处罚。处罚方式包括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广大党员干部职工要带头遵守本通告规定,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利辛发布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