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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专利奖励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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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 16:32: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利政办秘〔2014〕39号
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利辛县专利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利辛县专利奖励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5月12日县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2014年5月29日

利辛县专利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调动全县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安徽省专利保护与促进条例》、《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意见》(亳政〔2007〕37号)和《中共利辛县委利辛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利办〔201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在本辖区内常住的个人,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许可实施的发明专利,以及实施的专利产业化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奖励。
第三条  专利奖励
(一)获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5000元;
(二)企业许可实施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以及自主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进行产业化经营的,按《中共利辛县委利辛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执行;
(三)企业获批实施省专利产业化项目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
(四)获得国家、省专利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五)获得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和省、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第四条  申请奖励须向县科技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利辛县专利奖励申请表》;
(二)专利证书及其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三)发明人身份证或企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四)引进实施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需提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副本)和省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复印件),其他类的奖励要有上级科技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或证书;
(五)县科技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专利奖励每年3月受理一次,按照集中申报、统一受理的方式进行,逾期不予受理。奖励时间范围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以专利授权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项目批准等时间为准。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不少于30万元的专利奖励专项经费,由县财政局监督使用,不足部分由县财政据实增补。
第七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的,将追回全额奖励资金,并不再受理当事人的再次申请。
第八条  各乡镇(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予以适当奖励,标准自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2010年7月发布实施的《利辛县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暂行办法》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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