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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公安局民警贪污辅警人员工资款近百万元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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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9 07:59: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光明网讯(张会)  近日,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袁磊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违法所得997935.43元,扣除已退赃的24万元,余下757935.43元依法予以追缴。

  被告人袁磊,系利辛县公安局民警。2010年6月起在利辛县公安局治安辅警力量管理办公室(简称辅警办)工作。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磊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利辛县财政拨付的辅警人员工资资金679200元,用于个人购房、开电子游戏机室、个人家庭开支花费等;指控被告人袁磊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利辛县财政拨付的辅警人员工资318543.43元,用于赌博、做生意及个人花费。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袁磊于2010年6月份在利辛县公安局辅警办工作,负责辅警的考核、管理和工资的发放。利辛县财政按照招录辅警的人数拨付辅警工资,因辅警人员变动性大,县财政拨付的款项在辅警办工资账户上形成了部分资金结余。自2010年6月份至2013年6月份,被告人袁磊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转账、提取现金的方式,以发放辅警工资、交纳辅警工伤保险的名义多次将利辛县财政拨付的款项占为己有。截止至案发前2013年6月30日,辅警办的工资账户应结存资金1027981.62元,其中银行存款30046.19元,现金盘存192元,下余997743.43元辅警工资款被袁磊贪污。被告人袁磊将贪污款用于个人购房、开电子游戏机室、赌博、家庭开支等。案发后,袁磊主动退出赃款24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磊犯挪用公款罪,经查,袁磊在庭审中称其不想归还非法占有的318735.43元,虽然袁磊在侦查机关供述以后有能力再把辅警的工资还上,但其已将占有的款项挥霍殆尽,并无归还的意思表示,故对袁磊挪用的318735.43元公款的应认定为贪污。亳州市公安局审计科在对辅警办工资发放进行资产清算中发现,被告人袁磊不能对转入个人账户及提现金额说明去向,利辛县公安局初步核查后将该案移交检察院,袁磊的行为不构成自首。案发后袁磊退出部分赃款,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后果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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