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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房地产管理局房改股原股长受贿获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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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5 09:33: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正义网亳州8月13日电(通讯员 张旭)近日,安徽省利辛县法院对利辛县房地产管理局房改股原股长张秋成受贿一案一审宣判:张秋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违法所得15.9万元及Tudor手表一块予以没收。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秋成在担任利辛县房地产管理局房改股股长期间,于2008年至2014年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财物共计16.8万元,其中现金13万元、2.9万元的购物卡及价值9000元的Tudor手表一块,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经查,阜阳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为利辛县房管局设计了多处保障性住房,至2009年9月,利辛县房管局应付该院70万元设计费。2009年9月,该院业务员江某向张秋成催要安居苑小区的设计费,张秋成提出要从设计费中返还5万元作为“招待费”,江某便将5万元交给张秋成,张秋成将其中1万元交给副局长黄某(另案处理),不久安居苑小区的设计费得以拨付。2014年春节,张秋成又以文州花园和金水湾保障性住房项目需要评审为由,向江某索要2万元“评审费”,该费用到账后,利辛县房管局拨付了所欠的50万元设计费。

  还有一部分是建筑公司为了获得张秋成的关照而主动行贿。2009年上半年,阜阳市第八建筑公司中标利辛县安居苑保障性住房工程,该公司总经理张某为了在工作中得到张秋成的关照,送给张秋成现金2万元,及价值9000元的Tudor表一块。2010年至2011年春节、中秋节期间,又送给张秋成价值4000元的购物卡。经查,张秋成在过节期间多次收受阜阳建工集团严某、安徽人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潘某、中城建第六工程集团李某等人的现金、购物卡。

  张秋成还利用职权,违规为他人在保障性住房分配上提供便利。2010年,利辛县房管局职工张某为了办理保障性住房,送给张秋成现金1000元,半年后,又送给张秋成1000元的购物卡。张秋成收受财物后违规为其通过了资格审查,并帮助张某获得了保障性住房。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秋成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6.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已主动退回或上交了全部涉案款物,遂依法从轻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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