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1397|回复: 0

涉多罪!利辛公安局原副局长获刑十五年半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1-1-4 09:18: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王纯青徇私枉法、受贿、贪污、滥用职权、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一审刑事判决书》。安徽利辛县公安局原副局长王纯青一审获刑十五年六个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纯青,男,汉族,1970年7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大学本科,原利辛县公安局副局长,住利辛县。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于2019年10月12日被谯城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亳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纯青犯徇私枉法罪、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2020)皖1602刑初54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纯青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依据相关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定:一、徇私枉法事实。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纯青身为司法工作人员,明知马其龙、魏伟、李亚荣等人涉嫌诈骗犯罪,故意包庇不使他们受到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二、受贿事实。被告人王纯青在利辛县公安局、利辛县城管局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工程承接、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索取、收受他人共计131万元人民币。三、贪污事实。被告人王纯青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贪污罪。四、滥用职权事实。被告人王纯青徇私舞弊、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又构成滥用职权罪。五、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被告人王纯青明知张守胜等人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仍对该组织成员予以包庇,使张守胜的犯罪在当时未受到刑事追究,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法院认为,上诉人王纯青身为司法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涉嫌犯罪,故意包庇不使他们受到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王纯青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王纯青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王纯青徇私舞弊、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王纯青明知张某9等人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仍对该组织成员予以包庇,使张某9未受到刑事追究,其行为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原判援引法条不够准确,应予纠正。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四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十二条第一款、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最终,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王纯青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六千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六千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三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留置或羁押的,留置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2日起至2035年4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王纯青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七十七万元,予以追缴。查封、扣押在案的王纯青的房屋变价后一并上缴国库。

  (综合中国裁判文书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Copyright © 2010-2024 利辛论坛 版权所有 客服QQ:350219687  举报热线:138-1040-3259  举报邮箱:bbslixin@126.com  
皖ICP备17023346号-1 公安备案号:11011402012116  
Powered by Discuz! X3.4
License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