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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集镇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民建房管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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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 09:29: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体委大院 于 2011-6-2 09:32 编辑

汝集镇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农民建房管理的公告

  为了有效规范我镇农村住宅建设,防止乱占滥用耕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我镇农民建房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农民建房申报条件:
  1、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以及新农村布点规划;
  2、有子女已达婚龄(包括男到女家落户)等原因,确需分户建房的;
  3、因自然灾害或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理需要拆重新安置的;
  4、原房屋破旧,宅基地面积偏小,需要新翻建扩建的;
  二、下列情况不予审批宅基地
  1、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以及新农村布点规划;
  2、一户一子(女)有一处以上(含一处)宅基地的;
  3、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每户不能超过220平方米)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4、有转让、出租、赠予房屋行为的;
  5、在城镇居住,户籍属城镇居民的;
  6、原住房长期空置,无人居住的;
  三、农民建房办理手续:
  符合条件的农民写出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村委会讨论通过并签署意见→国土资源所派人现场对选址进行勘查→申请人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张 榜公布→国土资源所、村镇建设部门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发放土地证。
  农民建房必须履行用地手续,严格按照批准的宅基地面积和建设规模进行施工,严禁占用耕地建房,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凡辖区范围内未 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一律停止建设,限期自行拆除。逾期未自行拆除的,将由镇人民政府牵头,公安、国土资源、规划和建设等部 门配合,依法强制拆除。凡防碍和阻挠管理部门执行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建筑市场的管理
  本镇范围内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关资质,无资质的一律不准给农民建房,否则,没收其施工工具,并加以处罚。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不 得给无用地手续的农户建房,并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不按上述规定施工的,没收其施工工具,并加以处罚,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将追究 其法律责任。
  举报电话:8069213

汝集镇人民政府
二Ο一一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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