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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安徽11月5日电(通讯员 汝杰) 近日,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公司负责人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骗取税款案,最终被告人庞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2004年12月1日,被告人庞某注册成立了利辛县金源金属加工有限公司,经营金属材料制品的加工销售。2004年12月8日办理税务登记证,后被利辛县国税局批准为一般纳税人。2006年1月6日至同年6月14日,被告人庞某从合肥市兴合物资回收公司取得“安徽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24份。从发票显示,金源公司从兴合公司购进废铁涉及金额16437416元。后金源公司通过现金及转账方式向兴合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2006年3月30日至2006年7月11日,被告人庞某通过现金支票从兴合公司在利辛县工商银行设立的账户中,将其中虚假交易的289.7万元取出,按照10%的比例计算抵扣税额,骗取国家税款28.97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退出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庞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案发后积极退赃,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利辛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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