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安徽2月9日电(通讯员 朱文登)以营利为目的,在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交付给其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进行处理,经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分别判处邢丙华、高继红、任井法、杨俊光、王崇磊有期徒刑两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今年32岁的浙江人邢丙华以营利为目的,在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09年11月份与浙江省普洛得邦制药公司签订协议,以每吨三百元的价格将制药厂的制药残渣、废水交给自己处理。
随后,邢丙华又以每吨收取六十元好处费的价格,将制药厂的制药残渣、废水联系到高继红交给其处理,后高继红又联系任井法,以装废渣,废水的桶由其处理为好处的代价,让任井法找地方倾倒,任井法又通过凡永显(另案处理)联系杨俊光、王崇磊,后凡永显、杨俊光、王崇磊找到王小寨村村民将一百余吨制药残渣、废水卸在利辛县杨庄、辛桥等处,并将其中约七十多吨制药残渣、废水倾倒在利辛县S202省道西侧的汝集镇胜利村杨庄和汝集镇郑寨村西后王园庄北的路边的河沟里,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据悉,仅后期处理该事故废渣、废液的直接费用就达到近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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