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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卢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7月,被告人卢某从南京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包利辛县一小区部分楼房外墙粉刷、保温、EPS线条等项目,后雇佣工人母某、梁某等人进行施工。项目完工后,南京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已全额支付了卢某工程款及工人工资共计208万余元。工程期间,被告人卢某拖欠工人母某、梁某、纪某等21人工资共计460456元。
2020年4月22日,利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卢某下达了利人社监令〔2020〕02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同日,利辛县劳动监察大队将该指令书张贴在项目工地现场,并短信通知了卢某。在指令书下达期限内卢某仍不支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根据被告人卢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宋伟龙
【来源:利辛县法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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