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人民政府关于
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推进我县能源结构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高污染燃料目录》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经研究,决定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分区域合理划定不同类别的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燃料组合
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明确的燃料组合,分为Ⅰ类(一般)、Ⅱ类(较严)和Ⅲ类(严格)。
(一)Ⅰ类。
1.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组分含量大于国环规大气〔2017〕2号文中规定的限值。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Ⅱ类。
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Ⅲ类。
1.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二、禁燃区范围划定
光明路—城南快速通道—政通路—南洛高速利辛出口段合围区域,为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约25平方公里。划定为禁燃区,分Ⅰ类、Ⅲ类管控燃料控制区。
(一)Ⅲ类管控燃料控制区。
县中心 城区、县经开区。
(二)Ⅰ类管控燃料控制区。
除Ⅲ类管控燃料控制区的其他区域。
三、禁燃区管理措施
(一)严格落实《安徽省重点控制区域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公告》(皖环函〔2017〕1341号),严把环境准入关,不再审批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
(二)在禁燃区内,除纳入我县能源规划的环保综合升级改造项目外,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
(三)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相应的高污染燃料。
(四)在禁燃区内,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及其燃烧设施按以下规定逐步强化管理:
1.砖瓦工业配套建设除尘和脱硫设施,执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2.加快乡镇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不能稳定达标的生物质锅炉以及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的淘汰和改造工作。
(五)在禁燃区内,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燃气锅炉排放限值。
四、职责分工
(一)环保、公安、交通、发改、经信、城管、市场监督等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依职责落实禁燃区管理工作。
(二)市场监督部门负责加强对煤炭、油品、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质量监管,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燃料的行为;依法查处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行为。环保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工业企业超标排放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行为。市场监督、公安、交通部门负责强化散煤运输监督检查,依法劝阻散煤运输车辆驶入禁燃区。发改、经信、城管等部门负责推进落实集中供热建设,组织、引导高污染燃料设施向工业园区域产业集聚区集聚。
(三)城关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淘汰、改用清洁能源或治理工作,依法落实对各类燃烧设施及燃料的监管。鼓励媒体、市民通过拨打“12345”等方式监督、举报使用和销售高污染燃料行为。
五、其他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相关管理文件与本通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来源:来源: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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