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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荣诚玻璃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制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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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0 17:59: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简介: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11日,对利辛县荣诚玻璃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未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未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查处情况: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并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之规定。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之规定,和第三十八条第五项“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共罚款人民币二万元整。


        来源: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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