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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对一起交通肇事案作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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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4 10:26: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正义网安徽5月23日讯(通讯员李检飞)肇事后守在现场并主动报警,事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认罪态度较好。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以及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近日,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刘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1年元月23日20时,刘某驾驶苏MB4030号大型货车打算从利辛到武汉去拉鱼,当车沿S305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永兴镇双龙十字交叉路口处,而相对方向驶来的小车始终开着远光灯妨碍了刘某的视线,这时由于刘某采取措施不当,车辆撞至路面北侧刚从养鸡场下班回来的行人吴某,并造成吴某受伤。吴某后经现场医生抢救无效死亡。这次事故经利辛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负主要责任,吴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刘某不仅没有逃离现场,还主动拨打110报警,并积极协助医生对吴某进行抢救。后在公安局的居间调解下,刘某赔偿被害人亲属175000元,并且赔偿款项一次性付清。在随后的检察官问话中,他积极承认自己的错误。首先他在夜间行驶没有降低行驶速度,他当时的车速有五六十码。其次,他没有遵守“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先行”的交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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