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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讨要投资款超过时效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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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 09:06: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讯 一个出技术,一个出厂房,两合作者本想在合肥白酒市场大赚一笔,却因纠纷导致合作终结。近日,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受理了一起联营合同纠纷,终结合作6年的两合作者再次因为投资款问题发生纠纷,但因超过了诉讼时效,最终被法院驳回。

  马某在利辛县经营一家银杏酒厂,并且注册了商标。2005年1月,马某以酒厂的名义与合肥某医药公司签订了合作生产经营协议书,约定由医药公司提供厂房,酒厂提供商标注册及商品代码和生产技术,双方共投资注册资金100万元合作经营。

  马某称,在协议签订后,马某先后投入资金15万元对甲方提供的厂房进行改造装修,又出资12万元订购生产设备,而被告医药公司在此期间仅支付了8万元的投资款。后因被告提供的厂房产权出现问题,最终导致合作协议无法履行。被告医药公司辩称,马某现在起诉要求偿还投资款,事实上,双方合作终止已近6年,马某的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的诉讼请求已超出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所以医药公司的抗辩理由成立,法院判决驳回马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目前仍在上诉期内。 (合肥日报-陈辉 实习生 相岚 胡娇 马文秀 本报记者 何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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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4 11:05:08 | 显示全部楼层
民法通则》第135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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